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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出境旅游安全告知书

2026-08-04

尊敬的游客:
感谢您选择春秋旅游。出发在即,请您花几分钟时间查阅以下安全告知,做好出行充分准备。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1、旅游者须确保自身身体情况适宜参加该团队旅游。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神经及精神病患者,如阿尔茨海默病、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50克/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2.游客(特别是中老年人或有特殊病症者:如低钾血症、低钠血症患者)认真考虑自身身体状况后,有选择地参加景点游览。参加项目,应量力而行,以当时的身体健康实际状况为前提,在选择参加如潜水、登山等危险项目时应特别慎重。如旅游活动中身体不适,请立即告知领队或导游,并停止相关活动。
  3.由于各地沙滩、海水情况各不相同,旅行社不建议游客参加游泳活动。如游客自行决定下海游泳,需视体力、技能情况量力而行,旅行社建议您租用或购买救生衣,禁止单独游泳、禁止酒后游泳、禁止在警戒范围外游泳。在室内游泳池游泳时,切忌跳水,游泳后勿食水果等。
  4.针对个别特殊的高风险娱乐项目,旅行社作出以下特别提示:
   游泳、漂流、潜水、滑雪、溜冰、戏雪、冲浪、探险、热气球、高山索道等活动项目,均存在危险。参与前请根据自身条件,并充分参考当地相关部门及其它专业机构的相关公告和建议后量力而行。
  不适合高原旅游和潜水、跳伞情形:
1)患有器质性心脏病、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显著心率失常、静脉脉率在100次/分以上、严重高血压病和各种血液病患者。(2)患有各种呼吸系统疾病如支气管扩张、哮喘、间质性肺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及其他各种呼吸功能不全、活动性肺结核者。(3)患有癔病、癫痫、严重神经衰弱、脑血管疾病者。(4)重症胃肠道疾病,如消化性溃疡活动期、慢性活动性肝炎及其他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5)糖尿病未控制及其他严重内分泌系统功能不全者。(6)曾有过高原心脏病、严重高原昏迷、高原肺水肿病史者,以及曾有症状明显的高原反应、高原高血压、高原红细胞增多症病史者。(7)高度近视或病理性近视者(因低氧可诱发视网膜剥离导致失明)。 (8)发热(如上呼吸道感染、感冒等)及其他全身症状或呼吸道症状明显,病情未愈者。(9)妊娠期。
  不适合登山的情形:
1)心肺功能不全,慢性呼吸功能代偿不全或是高血压、冠心病等心功能代偿不全者。(2)患有膝关节、骨关节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已接受膝关节和髋关节置换手术者、患有踝关节和足部疾病的患者。(3)不经常锻炼的中年人、体质不好的老年人。长期缺乏锻炼的中年人,突然进行大运动量的爬山活动,体力负荷突然加大,容易诱发心肺疾病。老年人在准备爬山前,最好先进行一些强度不大的运动,给身体一个适应的过程;另外,严重骨质疏松的患者,登山时一定要防止跌倒,避免骨折。
  不适合漂流的情形:
1)身高不足1米4的儿童;(2)身体过于虚弱者;(3)醉酒者;(4)患有精神病、心脏病、脑血管、高血压、痴呆症等病症患者、孕妇、残疾人。
  漂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听从指挥:在漂流过程中,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规范穿戴救生衣,尤其是在通过险滩时。不要随便乱动,应紧抓安全绳,收紧双脚,身体向船体中央倾斜。
2)正确坐姿:按照游客须知提示及工作人员告知的正确坐姿坐好,切记不要坐在船沿,以减少落水和翻船的可能性。
3)避免冲撞:在漂流过程中,保持平稳、避免冲撞是须恪守的原则。如果无法避免冲撞,要将舟身控制在正面迎撞的角度,抓紧绳索。
4)不轻易下船游泳:在漂流过程中,切忌下船游泳,因为容易被后来的船筏撞到。如果确实需要游泳,应按照工作人员的意见在平静的水面游,并且不得远离船体独立行动。
5)落水自救:如果不小心落入水中,不要惊慌失措。救生衣的浮力足以将人托浮在水面上,而艇上的同伴应当伸出划桨让落水者攀抓。同时,保持身体平衡顺水而下,遇到露出水面的石头就可抓住,等待救援。
6)翻船处理:翻船后应保持镇定,先将艇身扶正。重新登艇时注意两侧受力均衡,掉落的划桨要及时拾回。破裂气室的位置不要再坐人,设法保持橡皮艇稳定并靠岸等待救援。

  二、旅游安全注意事项
  旅游是求乐、求知、求健康的活动,不像日常吃、住、行那样为生活所必需。不能切实保证安全,谁也不会出门旅游。很多安全防范还与顺畅出游有密切关系。
  (一)证件安全
  1.护照、签证、身份证、信用卡、机车船票及文件等身份证明和凭据,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2.出境旅游时最好将上述证件复印,一份留在家中,一份连同几张护照相片随身携带,并记下所持护照号码,以备急用。
  3.遇到有人检查证件时,不要轻易应允,而应报告导游或领队处理。如导游或领队不在现场,要有礼貌地请对方出示其身份或工作证件,否则拒绝接受检查。
  4.证件一旦遗失或被偷被抢,要立即报告领队并向警方报案,同时请警方出具书面遗失证明。出国或出境游客要向目的地相关机构申请补发签证,向我使(领)馆等机构申请补办旅行证件。
  (二)财物安全
  1.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证件和贵重物品,不要把现金和贵重物品放在托运行李、外衣口袋或易被割破的手提包中。
  2.出发前,请您提前了解目的地国家的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对于出入境携带货币币种和数量、物品数量和品种要求,及是否需提前申报等信息。务必认真检查行李,应如实申报,以免影响行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不帮陌生人携带行李、物品等,避免因存在禁限类物品而承担法律责任。
  3.不把现金和贵重物品放在宾馆房间或旅游车中。
  4.在转机、转车人多拥挤时,要注意清点行李物品,防止遗失。
  5.不要让也不要帮不相识的人看管或托运行李。
  6.发现钱物丢失或被偷盗,要立即报告导游或领队并报警。
  7.请充分了解并严格遵守所在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切勿使用无人机在禁飞区域或敏感地点进行拍摄,以免因此陷入困境、遭受损失。

  (三)人身安全
  1.远离毒品,不接受陌生人的搭讪,防止人身受侵害。
  2.参加旅游活动时,尊重所在国或地区,特别是有特殊宗教习俗国家或地区的风俗习惯,避免因言行举止不当引发纠纷。
  3.注意防盗、防骗、防诈、防抢、防打,出门时尽量不要携带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不要在自驾车明处摆放贵重物品,修车时务必先锁好车门,不要将证件、文件、钱包等重要物品放在易被利器划开的塑料袋中,不要在黑暗处招呼出租车。
  4.遇到地震、台风、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政治动乱、战乱、突发恐怖事件或意外伤害时,要冷静处理并尽快撤离危险地区。在境外可向中国使(领)馆寻求咨询和协助。
  5.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伤害时,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警方提供保护,并取得警方的书面证明。
  (四)交通安全
  1.乘坐飞机时,注意飞行安全,系好安全带,不带危险或易燃品,全程关闭手机,起飞和降落时不使用其他电子设备。
  2.乘坐船、快艇等水上交通工具时,要穿好救生衣或套好救生圈。
  3.在国外乘坐旅游车时,不乘坐第一排的工作人员专座,此专座只有工作人员保险,游客乘坐发生意外得不到赔偿,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请全程配戴安全带,请勿在车厢内擅自站立、行走等,严禁做出任何危险性动作。
  4.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要惊慌,要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向领队、导游及警方报告。
  (五)饮食安全
  1.在指定或下榻宾馆餐厅用餐,不购买和饮用无证照小商贩或地摊提供的饮料食品。
  2.坚持饭前便后洗手的习惯,不吃过期或不洁净的饭菜瓜果,尽量不自带食品,特别是出国旅游往往不能通过海关检疫。
  3.牢记自己的饮食禁忌,不盲目尝鲜、贪吃、乱吃。
  4.避免到流行病传播地区旅游。
  5.做好预防措施,携带一些常用必备药品,患病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出境旅游要慎重选择携带个人药品,出境前应了解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海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携带药品的种类和数量,如因治疗自身疾病必须携带某种药品,应请医生开具处方,并备齐药品外文说明书和购药发票。
  (六)住宿安全
  1.进出宾馆房间随时关门锁门,离开宾馆时把钥匙交给总台;入睡前请将房门反锁,关好窗户,做好安全防范。
  2.不要让陌生人进入房间,不明电话立即挂断。
  3.正确使用房间电器等设施,不要在灯罩上烘烤衣物,注意在卫生间防滑。
  4.不要在床上吸烟。
  5.要熟悉宾馆安全通道和紧急出口,遇到火灾时不要搭乘电梯。
  6.离开宾馆时,要携带一张记有该宾馆地理位置和联系电话的卡片,以便迷路后可安全返回。
  7.在宾馆的健身房和游泳池锻炼时,要注意自我保护。
  8.退房时,要检查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特别注意证件和贵重物品及眼镜、充电器等小型物品。
  (七)游览观光安全
  1. 游览观光时,做到观景不走路,走路不观景,经过危险地段不可拥挤。带未成年人的游客,请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不能让未成年人单独行动,并注意安全。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在走下坡通道或者相对湿滑的地面时应尤其小心,稳步缓慢通过或者在其他安全区域绕行。
  2. 游览观光时,服从领队和导游的安排,紧跟团队,不要擅自脱团。记下领队和导游的手机号码,以备万一掉队后联系。
  3.记住旅游车车牌号和所在停车场位置,以便走失后找到。
  4.在拍照、摄像时注意往来车辆和有否禁拍标志,不要在设有危险警示的地方停留。
  5.慎重参加带有刺激性、危险性的活动项目,量力而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服从安全人员的指挥
  6.不到赌场和色情场所消费。
  7.夜间自由活动结伴而行,并告知领队大致的活动范围,不要乘坐无标志的车辆,不要围观交通事故、街头纠纷,不要晚归。
  8.景区内的自费项目,请旅游者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谨慎参加,注意旅游安全。
9.谨慎前往网红景点或私人经营的娱乐、消费场所,如高空秋千、悬崖打卡等,选择正规的景点游览。
  (八)购物安全
  1.购物时要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不到人多、拥挤的地方购物,也不要随商品推销人员到偏僻地方购物或取物。
  2.在试衣试鞋时,最好请同团好友陪同和看管物品。
  3.购物时不要当众清点钱包里的钞票。
  (九)如果您乘坐的航班是春秋航空的航班,请遵守春航相关规定。
  (十)请尊重目的地当地风俗习惯及宗教习惯、禁忌。 
  (十一)冬季旅游安全
1.增强安全意识。提前了解冰雪旅游项目,对气候、身体状况等作出评估。建议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急救常识。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正规旅行社和冰雪旅游场所,到达目的地尽早阅读“游客须知”。
2.注意危险区域警示,远离不牢固的冰面、冰雕、雪塑,避免发生坠落、跌倒等安全事故。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参与各类项目。
3.做好身体各部位防护。选择防风保暖性较好的衣物,尽量减少皮肤裸露。备好太阳镜,防止雪地反射的阳光刺伤眼睛。准备必要的防冻伤和其他常用药品,避免久站不动,勤用手掌摩擦面部和五官,防止冻伤。调整饮食,及时补充人体热量。
4.采取有效措施防滑。自驾游客行前应检查车况,准备防滑链,行驶中保持车距,不急刹车、急拐弯。游客在徒步行走中应穿防滑性好的鞋子,稳步前行,在冰雪地上行走时,膝盖应微屈,身体重心向前倾,以防摔倒。
5.运动宜量力而行。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运动,并采取防护措施。未成年人要在监护人的看护下开展与年龄、能力相应的运动。老年人不宜体验冰上竞技、雪上竞技等激烈运动项目,尤其是患心血管及呼吸系统疾病的老年人更要注意寒冷天气对身体的影响。如遇身体不适,应及时就医。
6.尊重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遵守公共秩序,不推搡拥挤。不破坏公共设施。保护生态环境,随身携带垃圾袋,不在银装素裹的世界里留下一片垃圾。
  (十二)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热线 12308
紧急情况下的领事保护与协助服务、或要进行领事保护与领事证件业务咨询,都可在全球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拨打该热线寻求帮助(境外拨打+86-10-12308)。
求助人还可通过“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进行“紧急求助”或通过中国领事手机客户端(APP)“外交部12308”一键电话求助。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旅游法》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旅游法》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旅游法》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旅游法》 第六十八条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旅游法》第七十条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旅游法》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详见说明会上旅行社发放的文件。旅游者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主要包括:(1)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3)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4)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春秋旅游祝您旅途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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