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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2015-01-07

一、产品选择
(一)年龄18(含)-70周岁(含)的被保险人可选择以下产品之一

(二)年龄为出生满180天-18周岁以下、或71(含)-80周岁(含)的被保险人可选择以下产品之一

三、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者发生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的,中国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有疾病,且不适合旅行的;
十三、未经中国人寿同意的转院诊疗;
十四、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五、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
十六、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或澳门地区治疗;
十七、被保险人洗牙、洁齿、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八、被保险人乘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交通工具;
十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二十、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中国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中国人寿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中国人寿不退还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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